发票丢失,这个太正常了。
有时候和发票不轻易间,说散就散了。
除了电子发票,只要是纸质的,需要邮寄的,那都有丢失的可能。
人民币都会丢,还用说发票吗?不过现在走哪都手机支付了,人民币不怕丢,怕丢的是手机。
所以甭管你管理多仔细,也难免出现丢失情况,毕竟很多情况也不是你能控制的,比如邮寄丢失。
反正四个字,说没就没。
一直以来,发票的丢失处理在财务人员心中都是非常麻烦的,挂失、处罚、登报、抄报税证明等等,反正要折腾够。
随着登报声明作废的取消、已抄报税证明的取消,财税网和大家一起来看看目前最新的丢失发票的处理流程:
政策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。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,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: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、邮寄、运输空白发票,以及携带、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。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罚。 当然,现在丢失发票报告也非常简单,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。 第二步、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-发票遗失、损毁报告进入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,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9号文。 当然还需要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》的规定一并梳理。 那么处理流程就是,遗失报告-接受处罚-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。 其实也并不复杂,简单的说就是,两联的东西,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,你都丢了就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。 当然,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流程,在实践中,各地处理方式还是有差异的,具体表现在哪里呢? 比如: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已开具的发票丢失必须报告,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,而就算要罚款,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。 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了,既然没有,那就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》规定做呗,理论的流程也就是 报告-处罚-取得记账联复印件、并凭借相应证明入账。 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,税务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,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,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《关于印发<会计基础工作规范>的通知》( 财会字〔1996〕19号 )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。 1.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,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、金额和内容等,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,才能代作原始凭证。 2.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,如火车、轮船、飞机票等凭证,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,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,代作原始凭证。 简单的说就是,税务不要证明,你得让开票方给你一个证明,或者自己有一个符合内控流程的手续来作为记账依据。 其实发票丢失的处理随着发票信息化管理的推进,处理方式已经越来越简便。